記者潘瑾瑜 通訊員 童巖于然
在全國第46個“質量月”到來之際,9月11日,民航局發布《運輸機場場道工程建設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交通強國建設綱要》部署,增強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質量意識,推進民航專業工程高質量發展
《辦法》包括總則、場道檢測活動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4個章節,共計34個條款,作為《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CCAR-165-R1)的配套規范性文件,對場道工程檢測參建各方責任落實、檢測機構資質條件、檢測行為要求和行業監管要求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了場道工程檢測的定義和范圍,將場道工程檢測劃分為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即過程檢測和驗收檢測。過程檢測包括施工單位自檢和試驗檢測單位平行檢測,驗收檢測包括竣工預驗收檢測和竣工驗收檢測。《辦法》還按照實施主體,將工地試驗室分為施工單位設立的施工試驗室和試驗檢測單位設立的平行試驗室。
《辦法》明確了參建單位的主體責任,完善了場道工程質量責任體系,明確了參與檢測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責任義務。根據《辦法》,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應當加強對其他參建單位有關質量檢測行為的管理;施工單位和試驗檢測單位在施工自檢和平行檢測過程中承擔質量檢測主體責任,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監理單位承擔工程質量控制責任,應當嚴格監理施工單位和試驗檢測單位的質量檢測行為,并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質量分析和控制。
《辦法》明確了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從事場道工程質量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或者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并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標準》資質參數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場道檢測業務。
《辦法》從工地試驗室設置、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樣品和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對工程檢測的行為要求予以全面規范。《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場道檢測過程中委托、取樣等檢測活動,要求檢測機構建立檢測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的記錄與留存制度,保證檢測行為的合規性、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明確禁止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超出資質從事檢測,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出租、轉讓資質,違反強制性標準,使用不滿足要求的人員或者設備等;明確禁止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數據或者虛假判定結論,同時受聘于2家及以上檢測機構等。
《辦法》強化了行業監管要求和社會監督。《辦法》明確,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場道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抽查的檢查內容、監督措施,強調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嚴肅處理;對場道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工程質量檢測作為控制、驗證和評價場道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質量的“試金石”,是衡量工程質量水平的“標尺”。下一步,民航局將組織召開專題宣貫會對《辦法》進行深入解讀,督促各參建單位認真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指導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質監機構強化日常監督,切實提升民航專業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助力打造民用機場品質工程。